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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二)关于基金产品备案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22篇 原创
文|私募基金与风险投资中心
郑赛、王丽娜、张园园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前言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后,历时近两个月的意见征询。在对部分内容修订后,正式稿(包括配套指引)于2023年2月24日落地,并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


《办法》及配套指引的内容,实际是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接手私募基金监管后八年的工作经验归纳总结,内容涵盖了现行绝大部分私募基金所涉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的自律性规则,并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升级,《办法》共计六章82条,加上配套指引,总条文数量达到了130余条。


2023年2月27日,本所律师分享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一)关于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本文中将从基金产品备案的角度对重点的修订条款进行提示和解读。



一、基金产品备案的基本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即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实缴募集资金已进入托管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1)基金合同;

(2)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文件;

(3)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4)基金招募说明书;

(5)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6)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7)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8)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私募基金初始实缴规模要求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3. 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1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新规中适当降低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实缴规模标准,与私募证券基金要求一致,均不低于1000万元。


(二)委托管理人的管理要求


《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办法》中严格要求管理人直接担任合伙型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股权关联关系。对“双GP”架构基金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旨在杜绝私募“通道”业务风险,提高私募基金的运营稳定。


(三)基金封闭运作要求


《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1. 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2. 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3. 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4. 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5. 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6.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私募股权基金开放认购、申购或者认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


《办法》允许投资人减少未实缴的认缴出资,系回应了私募实践中部分投资人减资的合理需求,解决了部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财务状况恶化而丧失持续出资能力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投资人有权随时减少未实缴的认缴出资,其减资的要求仍受限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一般而言,若投资人无法继续缴付认缴出资的,在减资的同时还需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基金的存续期要求


《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即关于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设置7年以上。根据《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创投基金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五)明确创业投资基金


《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1.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 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3. 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办法》中细化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界限。



二、关于暂停产品备案的相关情形


(一)协会暂停基金产品备案一般情形


《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1.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2. 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

4. 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

5. 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7. 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8. 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9.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暂停备案;

10.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存在特殊情形的备案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

(1)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2)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的,协会按照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者配合询问、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协会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此条款协会新增的监管备案的兜底条款明确了协会对复杂情形的基金备案具有更高的监管要求,扩大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对于结构复杂的基金安排能否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尚需要对该等结构复杂的基金进行实际的分析。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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